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银川江苏南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Yinchuan Jiangsu nant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以在宁江苏家纺行业为主或南通籍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商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银川市工商联”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的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二)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充分利用商会“网站”、“苏商杂志”、“微信平台”、“ QQ 平台”宣传推介会员单位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招商引资,积极为宁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四)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银川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商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五)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展览、展销、展出、经贸洽谈和结对帮扶等服务活动。
(六)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突发性困难。
(七)结合本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八)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宁苏两地的公益事业活动。充分发挥全员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江苏南通籍人士或企业在银川注册登记企业和个体户均可申请,经研究,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在7天前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带头奉献精神比较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商会工作(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执行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五)在理事会上通过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的正常工作,研究决定商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研究推荐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四)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秘书长提名研究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决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后由主持会的执行会长向会长汇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负责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草拟、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拟定;
(三)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各项活动、会议的组织、筹备、实施等工作;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对接工作;
(五)负责协调和调解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人选除必须具备副理事长(副会长)人员的条件外,一定要选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模范作用显著,公正、公平、公开,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
(三)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开发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5万元/年,监事长1万元/年,执行会长1万元/年,常务副会长1万元/年,副会长5千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500元/年。
第四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属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银川江苏南通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